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91民初4173号

4173王艳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173号原告王艳,女,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021300000289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王艳预交),由王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露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世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