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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342号

安徽丰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冀轧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丰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冀轧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陈赛德,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冀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坦英,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冀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