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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917号

1917申请执行人高明志与被执行人高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明志,高明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志,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高明如,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高明志与被执行人高明如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明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明志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明如偿还人格权纠纷款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花加拉嘎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富 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