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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261号

王永超与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超,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被执行人刘江红。被执行人刘彩虹。被执行人刘二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超与被执行人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