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被执行人刘江红。被执行人刘彩虹。被执行人刘二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超与被执行人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源:百度“”
王永超与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被执行人刘江红。被执行人刘彩虹。被执行人刘二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超与被执行人刘江红、刘彩虹、刘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