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宜川1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展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罗亮,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被执行人王培吉,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川QA15**号汽车。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出租、赠予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该车辆。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