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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川1526执67-1号

刘展宏与罗亮、王培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展宏,罗亮,王培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宜川1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展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罗亮,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被执行人王培吉,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川QA15**号汽车。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出租、赠予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该车辆。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