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685号罪犯吴思林。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揭榕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思林犯强奸罪罪、强迫卖淫罪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吴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吴思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思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思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维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