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06号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某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