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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435号

魏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435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樊丽,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 判 长  仝传伟

审 判 员  王永成

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