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919号原告戚恒文诉被告宋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戚恒文撤回了对被告宋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戚恒文负担。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919号原告戚恒文诉被告宋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戚恒文撤回了对被告宋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戚恒文负担。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