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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富晓伟与被执行人邓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晓伟,邓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富晓伟,男,汉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邓润利,男,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富晓伟与被执行人邓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润利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