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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31-1号

杜兴珍、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兴珍,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杜兴珍,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组织机构代码:59651576-8。

法定代表人:李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杜兴珍与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352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352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兴珍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