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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387号

林贵英与段爱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林桂英,段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387号原告林桂英,女,汉族,1951年2月2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续晋兵,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山西省晋城市郊区人。被告段爱霞,女,汉族,1980年1月2日生,泽州县巴公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英诉被告段爱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桂英以被告段爱霞已搬出涉诉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林桂英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娜

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

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舒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