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387号原告林桂英,女,汉族,1951年2月2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续晋兵,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山西省晋城市郊区人。被告段爱霞,女,汉族,1980年1月2日生,泽州县巴公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英诉被告段爱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桂英以被告段爱霞已搬出涉诉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林桂英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娜
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
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舒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