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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782号

庄德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庄德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782号罪犯庄德南。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德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庄德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1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庄德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庄德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德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德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维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