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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异93号

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纪忠等与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纪忠,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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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异93号异议人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海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纪忠等13人。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建忠。申请执行人王纪忠等1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裁定以评估价1596994.28元为底价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名下19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挂、苏E×××××、苏E×××××、苏E×××××、苏E×××××)。案外人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上述车辆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将该批车辆的拍卖款交给异议人。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异议称: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向异议人借款200万元,用于转让20辆车,该车辆产权归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产权转让证明,现这批车辆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请求��院确认这些车辆的拍卖款归异议人所有。本院经审查查明: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01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338624.14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确: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金645842.80元及利息损失;沈建忠、李力康对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事实,由执行异议书、设备转让合同、所有权转移证明��设备转让清单、车辆登记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机动车等以登记方式管理的动产所有权的确定,核心在于判断机动车登记的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使。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应依据车辆登记信息推定车辆登记人为所有权人,故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裁定以评估价1596994.28元为底价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19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苏E×××××挂、苏E×××××挂、苏E×××××、苏E×××××、苏E×××××、苏E×××××)并无不当。异议人称已经通过融资租赁实际占有车辆,这些车辆应属于异议人的财产,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这种占有法院不予认可,依法不具有对抗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州华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