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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261号

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张海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安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庞利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安,男,汉族,农民,1962年9月5日生。

上诉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巴学农

审判员  马建平

审判员  吴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