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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438号

张胜云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吴鸿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胜云,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吴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38号

原告:张胜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亭,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鸿辉。

原告张胜云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吴鸿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胜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胜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嫦娥

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冰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