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38号
原告:张胜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亭,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鸿辉。
原告张胜云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吴鸿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胜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胜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嫦娥
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冰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