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4执1629号被执行人张志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x91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440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205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方建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康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