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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15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陈碧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陈碧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1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7号(原南海大道南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9381597-8。被执行人陈碧锦,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碧锦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翠逸庭苑5幢5座404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