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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69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林周辉、郑少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煌明电机有限公司,林周辉,郑少美,林美雄,兰细妹,黄树祥,林月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

负责人:林建春,行长。

被执行人:福安市煌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周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周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少美,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美雄,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兰细妹,女,197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黄树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月莲,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周辉、郑少美、林美雄、兰细妹、黄树祥、林月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