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
负责人:林建春,行长。
被执行人:福安市煌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周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周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少美,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美雄,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兰细妹,女,197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黄树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月莲,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周辉、郑少美、林美雄、兰细妹、黄树祥、林月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