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568号
原告:李惜然,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92X。
被告:珠海荔枝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武。
原告李惜然与被告珠海荔枝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惜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惜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武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