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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579号

王磊与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7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腾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在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非常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在强、夏腾飞,被上诉人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磊于2014年10月14日到非常道公司上班,期间在该公司商丘市民权县东方御庭售房部工作,职位是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磊在职期间每个月底薪工资为4000元,已发放至2015年8月10日。2015年2月11日王磊收到佣金提成19291元,2月25日收到年终奖励800元,2015年5月19日王磊收到佣金14573元,2015年5月20日王磊收到佣金5000元整,2015年7月24日,王磊收到6月份佣金10074元整(暂付)。期间王磊多次报销案场费用,且代收了部分员工工资及佣金。2015年7-8月份提成未发放,经王磊自行核算,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6月份尚欠佣金1000元未付,7-8月份佣金为11027元。2015年8月10日,王磊辞工。后王磊于2015年11月1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王磊诉于法院。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应当向王磊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因非常道公司拒不认可其与王磊存在劳动关系,对王磊所提交佣金提成均不认可,但也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结合本案案情,对王磊请求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佣金提成12027元予以支持。王磊要求非常道公司支付未与王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院支持其工资差额为35466元(计算期间从王磊工作第二个月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辞职:4000元/月×8个月+4000/30×26天),王磊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王磊佣金提成1202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5466元;

二、驳回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非常道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有效证据均属于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证据,均没有被上诉人的确认,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二、即便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判定的双倍工资及佣金数额也无任何依据。综上,一审判决完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王磊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非常道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非常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崔航微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