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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满莲、唐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唐满莲,唐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责人陈敏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满莲,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国辉,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满莲、唐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