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金初字第66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国章,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被告方洪东,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李大江,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被告方洪春,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章、方洪东、李大江、方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王国章的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国章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拜立涛
代理
审判员 彭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