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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恢179号

于明仁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抚顺市交电批发公司供应站,于明仁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交电批发公司供应站,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郭滨,系该供应站经理。

被执行人:于明仁,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抚顺市交电批发公司供应站与于明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明仁在抚顺邮政银行有XXXX元存款,已被我院予以冻结一年,目前被执行人于明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俊岐

审判员 :韩亚霜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