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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775号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牛帅。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7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代理

审判员  孔立虎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