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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714号

罗友菊与刘兆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罗友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兆雄,男,汉族。本院依据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审判员 何 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