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罗友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兆雄,男,汉族。本院依据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审判员 何 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