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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955号

深圳市汇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华婴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用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955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XX。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XX用品店名下价值人民币39129.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等额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XX用品店名下价值人民币39129.5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XX账户XX内存款人民币3912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叶 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