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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417号

刘俊齐、武义县下杨砖瓦厂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俊齐,武义县下杨砖瓦厂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17号

申请人:刘俊齐。

申请人:武义县下杨砖瓦厂,住所地:武义县俞源乡下杨一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祖。申请人刘俊齐与申请人武义县下杨砖瓦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8日经武义县俞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武义县下杨砖瓦厂分二期返还刘俊齐红砖预付款共计2883.50元,即2016年8月18日前支付1730.1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153.40元;

二、刘俊齐放弃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颜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