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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219号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219号

原告:吴某,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洪某,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