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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867号

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高其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高其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867号申请人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坝东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住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10组。

法定代表人:高其阔。被执行人高其阔,男,1976年7月8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413026197607085413,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高其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19810.7元,原告自愿放弃34810.7元,尚欠285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给付85000元,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50000元(由被告将款项汇入原告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如东岔河分理处,帐号71×××32)。

二、若被告任一期至期不履行,则原告有权按319810.7元的总金额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担保人高其阔自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9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6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因被告苏州凯永纺织有限公司、高其阔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通永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810.70元,执行费2222.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意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6万元,申请人表示余款双方已达成还款意向,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付款协议,且部分履行款已交接完毕,但因履行期限过长,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结案,综上,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7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严根荣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