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白开平。被执行人樊建华。关于白开平与樊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