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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5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彩霞,王占权,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56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勤,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彩霞,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王占权,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8号公交场站416室。法定代表人许清水,总经理。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57762.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彩霞、王占权、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7762.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尼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