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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187号

贺小栗申请执行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责任公司、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小栗,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责任公司,张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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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贺小栗,女。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越,男。贺小栗申请执行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责任公司、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2016)陕02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小栗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贺小栗支付案件款158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越、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八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小栗案件款80000元,九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小栗案件款80015元。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