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68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易某某、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黄某名下的粤B×××××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某名下的粤B×××××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