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74号
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淮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
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