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9661号

赵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9661号

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甲。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卢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结婚登记,于1997年生育一女刘某乙,于1999年生育一子刘某丙。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喜欢打牌,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依旧不予悔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分割婚后双方共有财产海马牌小汽车、车牌川S×××××,价值5万元;3、请求判令女儿刘某乙归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丙归被告抚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赵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二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现在这个结婚证是××××年××月××日补办的。

被告刘某甲答辩称:原告所述均不是事实。被告本意不愿离婚。但因原告先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愿意和好。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刘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手机照片一张,证明原告与第三者在一起。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刘某甲经庭审质证后认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经当庭质证后认为,系原告在他人处玩耍。本院经审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毁损,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现于成都铁路卫生职业学校就读。××××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现于四川宣汉中学就读。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子女出生后,双方矛盾渐多,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原、被告双方因怀疑对方对婚姻不忠,矛盾升级。现双方已分居生活。2016年7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请。另查明,2011年原、被告购买海马牌HMC6440A410小汽车一辆,车牌号川S×××××,现登记与刘某甲名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申请价值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婚生子女分别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如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自愿跟随母亲赵某生活;儿子刘某丙自愿跟随父亲刘某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因在家庭生活中双方缺乏信任和有效沟通交流产生矛盾。现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被告刘某甲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婚生女刘某乙自愿表示随母亲赵某生活,婚生子刘某丙自愿表示随父亲生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本院确认刘某乙随原告赵某生活,刘某丙随被告刘某甲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海马牌HMC6440A410小汽车,原告主张该车辆现价值5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但双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本院酌定该车辆价值50000元。因该车辆现登记于刘某甲名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该车辆归被告刘某甲所有,原告赵某应分得部分,由被告刘某甲补偿原告赵某一半车价款2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乙随原告赵某生活,婚生子刘某丙随被告刘某甲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海马牌HMC6440A410小汽车归被告刘某甲所有,并由被告刘某甲补偿原告赵某车辆价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代理

审判员  卢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