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4行审175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宜城市卫计局),住所地宜城市情侣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8633-0。法定代表人龙彩葆,宜城市卫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代收法律文书、参加执行活动。被执行人李翔,男,生于1982年4月21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余店镇××街。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计局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09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市卫计局作出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宜城市卫计局对李翔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但申请人宜城市卫计局认定的违法行为人李翔与其提供的当事人李祥身份信息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同一人。
本院认为,宜城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体错误,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李翔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权
审判员 王爱美
审判员 李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