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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58号

郭文歧诉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歧。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翟店镇羌城园区。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元。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西营镇上庄村。因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晋04执58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131.64元及利息(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