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利鸿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歧。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翟店镇羌城园区。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元。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西营镇上庄村。因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晋04执58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131.64元及利息(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