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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3216号

黎舒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32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舒利,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216号

原告:黎舒利,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舒利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舒利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舒利承担。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燕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