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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489号

郭玉宪与谢贞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宪,谢贞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489号原告郭玉宪,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健民,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贞秀,女,成年,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原告郭玉宪诉被告谢贞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谢贞秀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贞秀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晨阳

人民陪审员  刘 群

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佳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