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40号
原告:史虎虎,男,河津市人。
被告:侯为民,男,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虎虎与被告侯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虎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虎虎负担。
审 判 长 柴国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