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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440号

原告史虎虎与被告侯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虎虎,侯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40号

原告:史虎虎,男,河津市人。

被告:侯为民,男,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虎虎与被告侯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虎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虎虎负担。

审 判 长  柴国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