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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刑初516号

赵黎一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黎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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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5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黎一。辩护人肖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时任成华区公安分局辅警��被告人赵黎一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成华区某某派出所内对被害人罗某某被审讯的状态进行拍照。2014年11月28日赵黎一自行离职,此后其所拍上述照片被另一被告人赵某某(在逃)看到,并得知罗某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取保候审(怀孕),两人经商量,以可帮助罗某某在产后不被收监羁押为由,分两次共诈骗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黎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黎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黎一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赵黎一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家属代其退赃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赵黎一的家属代其向本院提存退赔款12000元。还查明:2016年2月19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赵黎一尿液呈吸食冰毒阳性结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黎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黎一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黎一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赵黎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黎一的家属代其向本院提存退赔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黎一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黎一有吸毒恶习,可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黎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黎一将违法所得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