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584号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玛依拉山庄3栋1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帅,总经理。被告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南湖大道左侧暮云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李世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文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 良
书 记 员 易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