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8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忠友,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2008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忠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忠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俞忠友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公交车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应×贩卖海洛因。2015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俞忠友在北京市丰台区丹壁华小商品市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朱×贩卖海洛因。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俞忠友在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光彩体育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应×贩卖海洛因。被告人俞忠友被抓获后揭发检举应×、朱×、连查德有吸毒行为。上述三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忠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朱×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涉案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2008)丰刑初字第194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俞忠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俞忠友辩称自己有揭发检举的行为,应属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忠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忠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俞忠友辩称自己有揭发检举的行为,应属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俞忠友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属实,但尚不构成立功表现,故本院对该项辩解不予采纳,本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酌情考虑。鉴于被告人俞忠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忠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俞忠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忠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俞忠友的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魏文龙
人民陪审员 梁京联
人民陪审员 顾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