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275号
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42288031C。
法定代表人:罗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杜吉,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志明,男,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居民。
被告: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735000-8。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39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志明、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周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