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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275号

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钟志明、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钟志明,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275号

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42288031C。

法定代表人:罗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杜吉,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志明,男,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居民。

被告: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735000-8。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39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志明、四川省犍为县岷江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原告四川力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周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