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489号原告尚文超,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陈玉仓、孟丽英,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荣谦,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超与被告马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超于2016年8月17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另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超撤回对被告党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尚文超承担。
审 判 长 牛晓林
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
人民陪审员 沙成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怡慧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