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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489号

原告尚文超与被告马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文超,马荣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489号原告尚文超,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陈玉仓、孟丽英,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荣谦,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超与被告马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超于2016年8月17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另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超撤回对被告党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尚文超承担。

审 判 长  牛晓林

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

人民陪审员  沙成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怡慧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