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9民催1号
申请人:淄博航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赵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栋,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淄博航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淄博航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20xxxxx70573、出票人为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账号为32xxxxxxxxx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江苏振方化工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航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淄博航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林厚
人民陪审员 董 锋
人民陪审员 许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