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林扎亚,高中文化,无业。2007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罪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林扎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林扎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达林扎亚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意街知心酒吧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达林扎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某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交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林扎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5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达林扎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达林扎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