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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民初289号

杨义昌诉吴召波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义昌,吴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289号原告杨义昌,男。被告吴召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昌与被告吴召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他写下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小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