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曹忠海,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忠海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勇欠原告曹忠海人民币本金25750元及利息7725元,合计33475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曹忠海7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给付7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7000元,余款12475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该案申请执行人曹忠海于2016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刘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14784元。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勇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刘 震
审判员 孙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