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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67号

曹忠海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忠海,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曹忠海,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忠海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勇欠原告曹忠海人民币本金25750元及利息7725元,合计33475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曹忠海7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给付7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7000元,余款12475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该案申请执行人曹忠海于2016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刘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14784元。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勇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刘 震

审判员  孙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